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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人损诉讼分案审理之合理性探讨

www.abbvb.com 2025-09-11 交通事故

1、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

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轻则财产遭到损害,重则车毁人亡,随之带来的就是赔偿问题,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救济渠道,国内规定了交警部门协调、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救济渠道。

伴随1日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的正式实行,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1991年9月22分别发布的《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同时废止。对解决因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带来了一些变化。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但因为多方面是什么原因,手段、司法讲解的置后,虽然人民法院一些做法在一定量上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刑、民不一样的程序,附带民事诉讼规范在刑事诉讼中的“附属”地位,加之司法讲解的多样化,使得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着较多的争议,被告人及被害人权益均没得到充分保护,增加了诉讼本钱,成为诉讼中的一大障碍,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诉讼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征

1、案件数目大幅度上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目前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较短,仅为十日,如此就致使很多案件在交警部门调解终结而结案,随之而在人民法院处置刑事案件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据统计,上半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25件,上半年则受理了200件,其中民事赔偿案件155件,同比上升了124.64%。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40余起,比同期增长40%,其中近一半的当事人觉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诉讼成本的限制,漫天要价,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增加无形的重压。

2、诉讼主体范围界定不明。国内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但实践中对被害人范围的理解不一,对于财物遭受损失的人与并不是被害人近亲属,但已为被害人支付了各种损失成本的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些法院觉得可以受理,有些法院觉得该类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法无据,不能起诉,只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赔偿责任主体不清楚是处置刑事附带事民事诉讼的一大障碍,责任主体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会是汽车所有人、对汽车有支配权的人与获得运行利益的人,主要涉及到挂靠、借用、租用、保险、用户、报废汽车赔偿问题、雇佣赔偿等方面,法律对此规定不清楚,致使实践中责任主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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