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间要做伤情鉴别?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别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别:
(一)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 被侵害人需要作伤情鉴别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存在争议的。
鉴别建议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刑诉法第48条确立了鉴别建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中,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名的指控,都将鉴别建议作为主要证据之一,特别是故意伤害案,没伤情鉴别非常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9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别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拥有即时进行伤情鉴别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别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别建议,并在3日内出具鉴别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拥有即时进行鉴别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别建议并出具鉴别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很难进行鉴别的,待伤情稳定后准时提出鉴别建议,并出具鉴别文书。
伤情鉴别有什么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别机构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别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状况下,司法鉴别机构也可以同意当事人的司法鉴别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别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别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付委托人的委托事情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别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别委托受理合同》;
(2)不可以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别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不是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别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别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书面回话。
3、第一次鉴别
司法鉴别机构同意委托后,由司法鉴别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别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别机构赞同的司法鉴别人完成委托事情。
4、复核鉴别
对鉴别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别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别机构可以同意委托,进行复核鉴别。复核鉴别除需提交鉴别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别文书。
5、司法鉴别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别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别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别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别文书。司法鉴别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别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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